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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

社交網站分享材料的"超連結"(hyperlink),並無觸犯修訂中的版權條例。

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稱,網民若純粹在社交網站分享接達至材料的"超連結"(hyperlink),並無觸犯修訂中的版權條例。

局方就近日有報道指《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(《條例草案》)通過後,一切網上分享活動都會變成非法,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今日(重申,在訂定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時,政府已在《條例草案》的新訂第28A(5)條列明,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,則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。

發言人說:「換言之,若網民不是某項網上材料的上載者,而純粹透過在社交網站分享(share)接達至該材料的超連結,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。況且,超連結本身也不屬版權作品。因此,任何聲稱《條例草案》會『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』是不正確的。」

發言人又補充:「《條例草案》並無任何針對二次創作的條文。在現行《版權條例》下不屬侵權的二次創作,在《條例草案》下亦不構成侵權。因此,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因修例而受影響。」

發言人稱,在完成今次的修例後,政府願意就有關豁免二次創作進行研究,包括諮詢有關持份者及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處理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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