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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12日星期四

電影片段上載 YouTube、 Facebook 或列刑事,修例打擊侵權

互聯網協會:政府講得唔清楚

科技發展一日千里,為了追上時代步伐,政府昨日公佈修例加強打擊電子世界侵權活動的建議,把利用包括 YouTube、 facebook等分享網站的「串流技術」,以任何電子方式發放侵權音樂、電影或電視劇集等列為刑事罪行,最高入獄4年。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批評修例建議不清晰,可能影響資訊自由,「好多網民習慣上載一啲電影片段嚟討論,會唔會都係犯法呢?政府講得唔清楚。」

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,現有的版權法例只訂明「指定傳送模式」的侵權活動屬違法,包括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廣播,或互聯網向公眾提供侵權作品。但是,科技發展迅速令法例追不上打擊罪行的要求,例如以串流方式接收侵權物品人士不會留下複製品,法例上不能定義為侵權。該局諮詢公眾後,決定修例加強打擊電子世界侵權,令侵權範圍不再限於指定傳送模式。

根據政府修例建議,所有電子方式傳送的侵權行為,一律列為刑事罪行;串流技術對音樂、電影和電視作品的侵權活動已十分廣泛,亦列為刑事;鑑於網上侵權造成的損失難以估計,為補償受害人,法官將來可增設額外罰款。

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出,在公眾諮詢中,大部份回應均支持打擊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侵權作品。版權擁有人亦認為政府應對嚴重侵權活動訂定刑事罰則,無論是否為謀取商業利益。該局將於明年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供修訂法案。

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指出,現行法例只針對分發侵權作品,修例則擴闊至上載行為,政府的建議有很多不清晰地方,或阻礙資訊自由以及容易令網民誤墮法網。現時很多網民上載資料包括節錄一些電影片段,作為談笑或討論話題,這些活動已習以為常。同時,有些人或會把電視接駁電腦,把電視劇或球賽即時以串流方式傳送給朋友分享,日後也可能變成違法。

莫乃光促請政府澄清,若只轉載物品某部份或比例的片段或內容,便不牴觸法例,以平衡網民的資訊自由與保障版權人利益,「成套片上載的確係犯法,但係一小部份,目的只係大家作為傾偈題材,唔應該管得咁嚴。」政府消息人士補充說,修例目的是打擊那些上載侵權作品,並刻意引來大批人觀看,對版權人造成嚴重損失。政府將來在撰寫法案時會有文字清晰表達。

打擊侵權新法例主要建議
•所有電子形式侵權列刑事罪,最高入獄 4年及每件侵權物罰款 5萬元
•串流技術侵權同列刑事罪,最高入獄 4年及每件侵權物罰款 5萬元
•法官可在法定罰款以外額外罰款,作為對受害人的賠償
•互聯網商跟從守則可免法律責
•取消市民把正版音樂轉換媒體的民事侵權責,例如由雷射唱碟轉載至 MP3
資料來源:商務及經濟發展局

音樂轉載自娛豁免檢控
政府加大力度打擊電子世界侵權活動,也同時放寬市民把音樂由 CD轉載 iPod自娛,取消民事責任。為免互聯網供應商隨時跌落侵權陷阱,若互聯網商跟從守則,當版權持有人通知其網上有侵權物品,他們盡快通知侵權人和用戶,以及移除和阻止接收該侵權物品,便可豁免民事追訴責任。

不包括電影及刊物
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文件指出,市民由正版音樂媒體把音樂轉換至另一個媒體,例如由雷射唱碟轉至 iPod播放,供個人和家居使用,不再屬於侵權,不會被民事檢控索償,但市民不可把複製品轉送他人,豁免權也不包括電影和刊物。

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認為,放寬市民轉換媒體,但只限音樂並不足夠。現時很多市民會把電影由 VCD轉換至 PSP欣賞,將來均會被指侵權而遭民事追究。政府應一併放寬電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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