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:北京指公投違憲?是否如此?
A:公投( referendum)的意思,是讓公民直接就重大議題投票,令政府按照公投結果施政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無公投條文,香港特區《基本法》也沒有公投規定,北京及保皇黨以此為由,批評 5.16變相公投違反《基本法》,卻未說明違反《基本法》哪部份,以及其中的法理依據。
事實上,正正是由於香港沒有公投法,立法會五名議員才透過五區辭職,引發補選,令巿民有機會透過選票,在和平和私隱受保障的情況下,表達對普選的立場,達到類近公投的效果。今次 5.16「公投」之所以冠上「變相」之名,正因為它沒有實質約束作用,在本港法例下,仍是一場補選,故此完全符合憲法規定。在其他民主國家,選民把補選變成全民公投十分常見。
本港大律師公會曾與憲制專家討論有關「公投」的法律問題,認為五區公投不存在任何違法或違憲的問題,不同人可行使言論自由解讀公投結果。大律師公會副主席楊家雄曾公開表示,法例容許議員辭職引發補選,法律上只視之為一場補選,沒看到「公投」有違反《基本法》條文之處。
大律師公會主席、資深大律師高浩文( Russell Coleman)亦表示,本港沒有法例限制議員辭職引發補選,他只視 5.16投票是一場補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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