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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

Apple Google 等大廠,又涉侵權官司

Microsoft 共同創辦人 Paul Allen 再次以專利侵權案大舉興訟,控告 Apple、Google、Facebook 公司,非法使用艾倫公司擁有的技術。

艾倫在1992創辦小型研究公司 Interval Licensing,今年8月曾在西雅圖聯邦法院具狀提告,對象涵蓋廣泛,不過被承審法官貝克曼(Marsha Pechman),以原告未以特定產品或設備為目標而加以駁回。Interval 律師團修改訴狀後,昨天再次提告。

艾倫的公司在訴狀中指出,4種主要與網路資料分類及呈現的相關專利,被好幾間經營有成的公司侵害。首先是關於如何產生可資瀏覽的資訊數據,Interval 宣稱 Google 使用這項技術,讓瀏覽資訊呈現在頁面時,能相應出現相關的廣告,AOL 網站也用這種技術,推薦與新聞報導有關的商品。

Interval 也宣稱 Apple iTunes 音樂服務用這種技術,根據用戶搜尋推薦使用者可能會喜歡的音樂,eBay 、Facebook、Netflix、Yahoo 和 Office Depot 網站,他們導引用戶至相關網頁的技術,都侵犯艾倫的專利權。

另2樁訴訟則是關於在電腦螢幕上以次要、不顯眼的方式傳遞訊息,如即時通。Interval 指控這項專利被AOL、Apple、Google、Gmail、Android 手機系統和 Yahoo 侵犯。

另1項專利則是根據網路活動向用戶提示新產品訊息,Interval 宣稱 AOL 購物網站,及 Apple iTunes 都用這種技術,其餘被告包括 eBay、Facebook、Google、Netflix、Office Depot、Staples、Yahoo 和 YouTube 。

艾倫曾效力的 Microsoft 雖然也有類似功能的產品,不過未遭到點名,訴狀也未說明 Microsoft 為專利持有人或侵權者。艾倫的發言人拒絕表示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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